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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马英豪故意杀人一案札记

  武志身是一位来自邢台清河县的的青年农民,刚满23岁,正值风华正茂,就走到了他生命的尽头。2005年12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,武志身由东向西穿越青园街时,被马英豪驾驶的黑色“本田”轿车正面撞击,弹起后重重摔在汽车挡风玻璃上,玻璃被撞成蜘蛛网状,武志身从车身滚到马路,趴在地上不再动弹。马英豪没有停车救助,继续南行约80米后停下,而后掉头返回,调整方向后,丧心病狂地加速冲向倒在地上的武志身……肇事车辆拖着被卷入轿车底部的武志身,拉出了一条几十米长的血路。可怜的武志身就这样死于非命。
  《燕赵都市报》于2006年1月17日、18日、21日、22日率先对二次辗轧事件连续作了四期追踪报道,其后全国有几十家媒体进行了转载,网上更是连篇累牍地进行了报道,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。
  当人们愤怒声讨马英豪的同时,法律界也对受害人的亲属伸出了援助之手。2006年2月27日下午,受害者的哥哥、姐姐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。中心领导当即表示一定要挑最优秀的律师来代理这个案子。
  接到援助中心指派后,我深感责任重大。这个案子无论对于受害人还是对于整个社会都意义重大。受害者亲属向律师表示,坚决不调解,宁愿少要或不要赔偿,也要让法律严惩伤天害理者,要让这个典型案例唤醒那些漠视生命、漠视法律者的良知,震慑社会上那些心存侥幸者,铤而走险者,以身试法者,让类似的悲剧不再上演。我国即将进入到汽车化时代,交通事故给我们带来的压力会越来越大,交通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,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,关乎全社会的安危。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,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。公正处理此案,对于遏制此类恶性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。
  我随即开展前期调查取证工作。经过调查,我向检察机关提出以下的代理意见:1、第一次撞人时马英豪车速较快,在逆行道行驶,看见了受害人但来不及采取措施;2、撞人后车前挡风玻璃已粉碎,其已明知撞到人,车内其他人亦告知其已撞到人;3、马英豪不属醉酒情形,是在意识十分清醒的情况下调转车头二次辗轧受害人的,其轧死受害人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; 4、经二次辗轧,受害人武志身仍然一息尚存,是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。
  2006年5月27日,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将于5月30日公开审理马英豪故意杀人一案。消息传出,石家庄市民奔走相告,新闻媒体也闻风而动,将沉默了5个多月的二次辗轧案推向高潮。
  庭审过程中,被告人马英豪及其辩护律师都对二次辗轧的事实过程供认不讳,但却不承认有杀人故意。
  对于这种辩解、辩护意见,我向法庭指出,马英豪在肇事犯罪和伤害犯罪过程中,意识始终是清醒的,他肇事后将车驶入顺车道,又调转车头,调整方向对准受害人加速辗轧,准确躲过路西非常狭窄的绿化带,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,其辩解没看见受害人是不能成立的。此外,马英豪具有7年驾龄,驾的是高级轿车,底盘很低,车下拖拉着人,说他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。
接着,我向法庭谈了对本案的量刑意见:马英豪在案发后试图让他人顶罪,归案后又企图将自己的杀人犯罪掩盖过去,蒙混过关,就是在庭审阶段也还是一而再,再而三地掩盖自己的罪行,认罪态度极不端正,没有任何悔罪表现。可以说马英豪在犯罪之后的表现,没有任何可圈可点之处,所以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,情节特别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极坏,民愤极大对被告进行量刑,即处被告以极刑,以维护法律尊严,维护司法公正,并平息社会各界群众极大的愤怒!
  一个月以后,2006年6月30日上午,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英豪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,当审判长读到“被告人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”时,武志身一家人抱头痛哭。我也长长出了一口气,几个月来的辛苦在这一刻全都化为了乌有。
分类:办案手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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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2007-08-04 21:31